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005H/2024-0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环境发〔2024〕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
现将《泰安市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水利局 泰安市商务局
2024年6月26日
泰安市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等有关部署要求,为扎实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扎实推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骨干企业引领示范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补偿、依法监管、监督检查等疏堵结合措施促进淘汰更新(其中具备条件的机械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或电机),鼓励将淘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机或其装配的发动机交由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以旧换新等方式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机械。2024年年底前,完成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任务(见附件1)。
三、淘汰更新方式和认定程序
(一)淘汰更新方式
淘汰更新指通过“以旧换新”、拆解报废、更换发动机、出省、出境销售等方式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污减排。
(二)认定程序
1、“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指机械所有人(单位)采购我省现行排放标准的或者纯电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老旧机械折价抵值给生产或者销售方。机械所有人(单位)应提供“以旧换新”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2、拆解报废。拆解报废指机械所有人(单位)将老旧机械或其发动机交由具有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附件2),将发动机缸体进行打孔。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向机械所有人(单位)出具《报废回收证明》(附件3),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保存拆解照片和视频,建立拆解报废档案。
3、更换发动机。更换发动机指机械所有人(单位)聘请具备改造能力的单位(企业)给机械换装国四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或纯电动发动机。负责更换发动机的单位(企业)出具《更换发动机证明》(附件4)。拆除后的发动机交由具有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将发动机缸体进行打孔。
4、出省、出境销售。出省销售指机械所有人(单位)把机械销往省外并主动联系机械所有人(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填写注销承诺书(附件5),出境销售指机械所有人(单位)通过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出关手续,把机械销往境外并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省内交易。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更换发动机单位(企业)或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协助机械所有人(单位)完成机械报废更新后续注销、登记业务工作。(报废更新后续注销、登记、补贴业务工作流程详见附件6)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机械信息管理。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逐台核实并筛查确认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包括机械环保号码、机械类型、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燃料种类、排放阶段、所有人(单位)名称等信息,形成本辖区内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清单,并与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对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中,发现未编码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将其纳入淘汰更新清单。对完成报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其装配的发动机),要督促并协助机械所有人及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变更或注销原环保号码。
(二)加强机械排放监管。各县(市、区)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计划,加大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生态环境、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日常监管。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重点使用机械企业等单位应采用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等方式,确保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规定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细化工作内容,发现未编码喷码或者使用超标、冒黑烟、不符合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加强重点场所管理。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机械租赁点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其将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送往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成报废拆解,鼓励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
(四)强化经济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及奖补工作方案。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折扣、优惠等活动,让利新购置机械用户。各县(市、区)可综合采取财政、金融等措施,在工业企业、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通过纯电替代、共享租赁等方式加快推广新能源机械。
五、责任分工
(一)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按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认定工作;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升级及维护;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和数据汇总等工作;向社会公布淘汰更新流程(见附件6)、管理系统、咨询电话等信息。同时,开展补贴的县(市、区),可参照前期黄标车淘汰补贴流程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淘汰更新补贴方案,方便车主一站式办理注销登记及补贴领取手续。
(二)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监督指导回收拆解企业审核报废机械回收信息,发放《报废回收证明》(见附件3),建立完善拆解机械台账;支持引导回收拆解企业落实设点回收、上门回收等各类便民服务措施,方便机械所有人移交机械;向社会公布回收拆解企业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生态环境、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发现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督导、推进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按期完成报废更新任务(附件1),工作方案和具体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要在6月29日前报市四减四增专班办公室邮箱tasjszzb@163.com。
2、切实履职尽责。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贴、限行等政策,促进高排放老旧机械报废更新。加强部门之间联动配合,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扎实部署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保存好淘汰更新补贴材料,形成一机一档(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废回收证明、更换发动机证明、发动机打孔照片、现场监督报废照片、视频等),确保报废更新工作落实落细、可查可审。
3、加强执法检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抽测,严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已划定的禁止作业区域,倒逼高排放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升级,依法打击私自变更发动机铭牌、编码造假等行为。自本方案执行起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不再受理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4、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宣传淘汰更新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重要意义,耐心宣讲相关政策,引导车主深入了解、主动报废更新,争取社会特别是广大机械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妥善处理群众诉求,避免负面舆情。强化企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企业(单位)的宣传指导,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升级换代,鼓励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5、严防环境问题。要防止拆解机械、拆除发动机、对发动机打孔等环节产生的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引导机械所有人(单位)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报废,依法依规处理危险废物,坚决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6、严格目标考核。市四减四增专班办公室将高排放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和月通报,实施“红黄蓝”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明确报废更新工作联系人,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废更新工作开展情况和报废更新机械数量汇总表(附件7)、报废更新机械明细表(附件8)报市四减四增专班办公室。
7、强化风险管控。各级各部门要站稳群众立场,树牢底线思维,提前研判风险,做好政策引导,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影响行业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防止发生负面舆情,对涉及不稳定、苗头性事件及时发现处理并按程序上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