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005H/2024-00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环境发〔2024〕29号 | 有效性 |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提升全市环境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要求,全面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活动)质量和效能,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一)全面提高政治能力。深入推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领导班子学习计划,强化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清单运用,定期开展领导班子专题学法活动。(法制与宣传科、机关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方案均需各分局落实,以下不再列出)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执法职能机构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机关党委、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
(二)大力提升业务素质。市局和各分局要着重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能力训练,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制作、执法装备使用等实操技能训练,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2024年6月底前,完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坚持“以考促学”,认真组织参加省厅和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并取得好成绩(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省市两级每年开展执法练兵比武,每五年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一次轮训。(综合执法支队牵头)
(三)切实加强管理考核。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符合申领资格的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法制与宣传科、人事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
(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修订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市局和各分局要严格落实,依法公开事前、事中和事后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按要求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五)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对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涉及的处罚条款细化梳理并根据需要制定裁量基准。(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认真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综合执法支队负责)
(六)落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按要求制定并公布市、县两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其中市局2024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市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分局2024年11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县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按要求组织开展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事项清理,明确市局和各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等内容。(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七)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着力构建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执法数智化、保障体系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工作规程,统一使用上级确定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法制与宣传科、综合执法支队牵头)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完善涉企执法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评价工作机制。涉企行政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依法开展,所属事业单位确需到企业开展监测、排查、评估等检查活动的,应当与行政机关或其执法机构联合开展,严禁以帮扶、调研等名义变相到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开展检查的,取得的问题线索和技术结论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科室、单位配合)实行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综合执法模式,着力提升非现场执法比例,提高执法效率。(综合执法支队牵头)
(九)倡树“执法+服务”理念。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环境信用修复,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持续开展送法入企等普法活动。(各执法职能科室负责)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
四、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
(十)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市局和各分局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聚焦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不足,建立突出问题清单,逐项明确责任、限期完成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按要求报告专项整治情况。(市局整治方案另行印发,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十一)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层级监督,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内设机构对本部门执法职能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推动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市局监督意见另行印发,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五、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十二)深化系统内部工作联动。加强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推行边界区域轮流坐庄、交叉执法,推动边界执法联动全覆盖。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科技与监测科、山东省泰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行刑衔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联动执法、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构建“1+1+N”行刑衔接工作体系。(综合执法支队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配合)
(十四)加强跨领域行政执法协作。建立完善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信息移交、反馈机制,对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线索,按照职责依法立案查处。(法制与宣传科、综合执法支队牵头,有关科室配合)
六、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十五)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改革部署,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力量向一线倾斜。注重法律专业人才引进,加强梯队建设。(人事科牵头)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审核、集体研究等执法环节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系统内统筹调用机制。(法制与宣传科牵头)
(十六)保障执法人员权益。认真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法制与宣传科、人事科、机关党委、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财政保障。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财务与审计科、综合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功能,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应用,实现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整改审核、稽查评估、调度统计等业务全覆盖,逐步形成线上统一发起、全程纪实、实时处理、闭环管理的“一网统管”“一网通办”数字化治理模式。(综合执法支队牵头,法制与宣传科、科技与监测科、山东省泰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合)
七、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十九)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周密研究部署,量化分解各项任务,逐项抓好贯彻落实。市局法制与宣传科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每季度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协调督导,有关科室、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市局和各分局党组每年9月份要组织听取本单位提升执法质量工作情况的汇报,各分局总结材料分别于2024年9月底、2025年9月底前报市局法制与宣传科。(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二十)加强信息报送。深入挖掘、总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评选推广活动。(法制与宣传科、综合执法支队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配合)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树立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执法形象。(法制与宣传科牵头,各执法职能科室、综合执法支队配合)
本方案所称执法职能科室,是指办公室(重点是督查办)、大气科、水科、土壤与固废科、生态科、科技与监测科、法宣科(重点是应急科)等承担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保护控制中心及其下设的承担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执法证件并在执法岗位承担执法职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