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安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 2024-10-27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持续保持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提升环境执法质效,泰安市生态环境局遴选了2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在行刑衔接、联合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县市区认真学习、参考借鉴。同时对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泰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氨氮数据超标后异常突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5月5日凌晨2时至5时外排废水氨氮数据超标,污水处理站运行负责人裴某为防止日均值超标,使用软管将自来水接入污水处理站末端排水管道。经检测,污水处理站末端排水COD浓度为215mg/L、氨氮浓度为31.3mg/L;接入的自来水COD浓度为16mg/L、氨氮浓度为0.147mg/L;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处排水COD 浓度为17mg/L、氨氮浓度为0.196mg/L。经进一步调查,最终认定,该企业通过使用自来水对外排废水进行稀释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7月25日,审判机关判处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负责人裴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案件启示

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是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的有效方式。本案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哨兵”作用,通过线上搜寻“蛛丝马迹”,线下“顺藤摸瓜”,查找异常原因,分析环境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与公安机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共同调查固定案件证据既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威慑,又减少对守法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着力以高水平执法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二

泰安市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对泰安某化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某检测报告中颗粒物采样表显示,1-5号加热炉排气筒颗粒物只采集了一次样品,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中13.3.2中“颗粒物采样每次采样至少采集3个样品,取其平均值”的规定。经查,2022年6月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该化工企业签订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在未核实被检测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安排检测人员对该化工企业1-5号加热炉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和噪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认定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的采样数量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检验检测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三、案件启示

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是一种主观故意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给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增加难度。环保服务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此为鉴,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职业操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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