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05H/2023-003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泰环境发〔2023〕49号 有效性 有效
泰环境发〔2023〕49号关于印发《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23-08-17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泰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现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依法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泰安市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等要求,现制定《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省驻市监测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局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市生态环境局承担以下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1.负责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5.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6.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跨县(市、区)区域环境执法检查。

指导分局并依法开展以下工作:对建设项目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开展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等现场执法;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日常环境执法对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控制中心:负责本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提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排污许可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山东省泰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山东省泰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隶属省厅垂直管理,全面负责本中心安全生产工作。

协助泰安市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二、局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局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带头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省、市党委政府、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安排。

2.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半年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一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每半年局党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述职述廉和廉政风险点梳理的重要内容。

3.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每季度至少调研或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4.定期调度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落实情况,听取相关科室、单位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其他局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结合工作分工,具体推进以下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等。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积极参加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全生产集体学习和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指导和督促分管科室、单位按照《泰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确定的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将此作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廉政风险点梳理的重要内容。

3.指导和督促分管科室、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合理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制定问题隐患、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

4.指导和督促分管科室、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5.推动分管科室、单位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制订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要求,实施全员安全培训,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完成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

三、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部署的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研究提出本局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确定各有关科室安全生产职责并督导落实;

3.分析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与宣传科(应急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牵头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导等,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与市安委会的对接协调,对安委会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和安全生产问题转办至相关职责科室;

3.制定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开展考核;

4.督促、指导各分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协调有关科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6.负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局各科室、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三个牵头”原则,全面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办公室(督查办):负责机关办公场所安全工作,加强车辆、电梯、用电、用气、防火、高空坠物等安全管理;牵头做好本单位委托务工人员安全管理。提请局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县、乡级政府落实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日常督查工作内容;对县、乡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后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进行督查。

人事科(机关党委):负责协调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队伍建设;提请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半年安排一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述职述廉和廉政风险点梳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财务与审计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事项的经费和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保障。

大气环境科:指导、参与涉及大气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分局定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大气、噪声的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开展抽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安委会部署的涉及大气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办公室(水生态环境科):组织开展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参与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指导分局定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涉水环境的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开展抽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安委会部署的涉及水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土壤与固废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参与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分局定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危险废物处置的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开展抽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安委会部署的涉及土壤及危险废物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依据职责组织开展市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部署的相关工作。

生态保护科(项目监督科):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协调和提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环评等相关文件资料;负责、指导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提醒;负责、指导分局及时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分局定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核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开展抽查;负责完成省生态环境厅与市安委会部署的涉及核与辐射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依据职责组织开展市减灾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部署的相关工作。

科技与监测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依据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泰安市减灾委员会等部署的相关工作。

法制与宣传科(应急科):承担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与省生态环境厅、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市安委会各专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牵头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牵头组织(参与)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乡村生态振兴工作专班: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改造的安全生产督促工作,指导县市区督促镇街、村明确落实设施主体责任。

各科室、单位还应加强本科室、单位牵头承办环保工程(项目)或环保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功能区)分局要按照市局职责分工及当地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抓好落实,积极防范应对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

附件:

1、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doc

2、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表.doc

文件解读:【部门文件解读】《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解读

                 【图片解读】《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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