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05H/2023-0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泰环境发〔2023〕2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3-04-25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各分局:

为扎实推进农村黑臭水体工作,压实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做好效果保持和动态清零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泰安市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巡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5日


泰安市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巡查

工作制度


第一章 责任落实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管护工作落实,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现场巡查、问题查摆、信息反馈、整改落实”闭环管理,持续保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进动态清零,结合我市农村黑臭水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管护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黑臭水体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管护等工作负总责,督导镇(街)抓好各项工作实施,促进村级积极参与。市级实行分组分县包保责任制,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督导指导县(市、区)落实主体责任,对包保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负责。

第三条  县(市、区)要明确县、镇、村三级压实责任、明确职责,按要求开展现场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情况上报、问题信息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并做好资料留存。

第四条  县、镇、村三级要认真落实一周不少于一次现场巡查,镇级一旬不少于一次现场巡查,重点放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县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全面巡查,重点放在督促指导镇、村两级履职尽责,牵头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市、县湖泊、河道、水库管理机构要把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日常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将巡查发现的水体黑臭等问题,通报至市、县农村黑臭水体业务主管部门,并加强现场指导、跟踪整改。

第六条  市乡村生态振兴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和动态清零工作情况,开展常态化暗访检查。原则上,每月市专班包保组实现包保责任县(市、区)现场检查暗访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作为年终考核参考扣分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农村黑臭水体业务主管部门每月底前,将县、镇、村三级巡查情况、整改情况及问题清单统汇总上报市专班,市专班根据上报情况和现场检查、暗访情况综合得分,进行通报。

第二章巡查任务

第八条  县、镇、村三级现场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水体是否有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水体颜色变化);

(二)坑塘、沟渠是否存在污水直排现象;

(三)塘底、渠底是否存在明显黑臭淤泥;

(四)水面、岸边是否存在漂浮物、垃圾等;

(五)水体现场醒目位置是否设置坑塘、沟渠管护公示牌;

(六)县级巡查要现场取样并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标准:透明度≥25CM、溶解氧≥2mg/L、氨氮≤15mg/L;

(七)其他影响治理成效保持的问题。

第九条  县、镇、村三级责任人在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及时、准确记录、上报巡查情况,建立统计台账,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制定动态清零工作制度,常态化开展动态排查,加强日常巡查,对达到农村黑臭水体标准的及时纳入清单,制定治理计划,并报市专班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检查暗访采取市专班包保组日常检查及市专班组织的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抽查,重点检查内容为:

(一)纳入国家、省级清单内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保持情况;

(二)各县(市、区)动态清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排查的全面性、上报及时性,是否存在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三)中央和省环保督察,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和各级监督检查等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四)市长热线、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现场核查县级上报的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被检查县(市、区)收到问题反馈或通报后,要立即对问题进行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报市专班。  

第三章  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县、镇、村三级完成月、旬、周现场巡查任务,问题整改达到序时进度,动态排查全面、真实且及时上报市专班备案,得满分。巡查任务未完成,按照未完成率根据年终考核要求相应扣分。

第十四条  成效保持情况,治理完成的水体效果保持良好或出现反弹现象县级及时发现并整改到位的不扣分。被市专班包保组或市级及以上检查暗访等活动发现效果反弹的,按照纳入国家、省级三级监管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第十五条  动态清零情况,县级排查发现并及时上报市专班备案、制定治理计划的不扣分。县级未及时排查发现,被市专班包保组或市级及以上检查暗访等活动发现,存在迟报、漏报、瞒报农村黑臭水体的,每发现一处酌情扣分。

第十六条  被省级及以上巡视、环保督察、媒体曝光的每个问题扣0.2分,市级巡察、群众举报、市长热线、媒体曝光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乡村生态振兴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泰安市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巡查工作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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