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防线 共护蓝天-依法有序应对重污染天气

日期: 2026-01-21 来源:美丽泰安          浏览量:

 秋冬季来临,我们时常绕不开的就是“重污染天气”这个话题,当重污染天气来袭,每个人的健康都面临着潜在威胁,需要我们齐心协力,采取正确行动,共同守护美丽蓝天。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开展空气质量预测会商,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会按照国家、省预警提示和区域联防联控要求,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相关依据及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以下列举几类违法情节:

情节1:当企业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时,特别是需要停产的,其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为零,即只要企业排放污染物就是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情节2: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情节3: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荆门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案

2026年1月13日,荆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屈家岭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荆门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涉气工序仍在作业,未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停止涉气工序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相关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1月15日依法对其熔炼炉及配电设施进行了查封。

案例二:鄂州市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2025年12月24日,鄂州市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为橙色并启动Ⅱ级响应。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电力数据监控发现,某沥青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12月30日凌晨用电量异常突增。经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核实,该公司在该时段正常生产,未落实应急停产要求,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目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案例三:内江市市中区某包装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

2026年1月13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内江市市中区某包装厂厂区印刷生产线正在运行,未按应急响应规定停止涉VOCs(挥发性有机物)生产工序,存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该包装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

对于该包装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内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企业3台印刷机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四:济源市某彩砖厂涉嫌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济源市于2026年1月14日18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Ⅱ级管控及应急响应,该企业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为:“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企业DCS生产记录,发现该企业自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以来,1条水泥制品生产线仍存在生产迹象,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主要设备,并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案例五:宿迁某玩具礼品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案

2025年12月16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研判,发现某企业疑似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随即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共有6条生产线,检查时5条处于生产状态、1条停产,而橙色应急管控明确要求限产30%,对应该企业需停产2条生产线(保留4条生产),企业实际停产数量未达到管控要求,未落实橙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问题移交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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