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泰安泰山创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34917330XE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星火科技园
2024年8月27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进行了调查,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泰安高新区汶河产业园110KV变电站及电力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泰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明内容:泰安高新区汶河产业园110KV变电站及电力线路工程的现场情况、项目情况、建设情况、环评审批情况及项目投资情况。
2.泰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内容:泰安高新区汶河产业园110KV变电站及电力线路工程的现场情况、项目情况、建设情况、环评审批情况及项目投资等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泰安高新区汶河产业园110KV变电站及电力线路工程的核准意见》(泰审批投资〔2024〕4号)复印件。证明内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5.赵敏身份证复印件、陈锦华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赵敏及受委托人陈锦华的身份。
6.现场调查影像资料。证明内容:建设项目现场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4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泰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1月22日,你单位提交《听证(陈述申辩)申请书》,经组织听证,提出如下意见:1.拟处罚金额计算是否准确;2.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是否准确,依据是什么;3.情节是否轻微;4.是否存在主观过错;5.项目属于重点项目,是否影响违法情形认定。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1.关于拟处罚金额计算是否准确问题。结合本案裁量因子的取证及认定,对拟处罚金额进行了再次核算,本案处罚金额计算无误。2.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依据是《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及《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泰安高新区汶河产业园110KV变电站及电力线路工程的核准意见》(泰审批投资〔2024〕4号),项目总投资额为20075万元。3.根据调查材料,本案中建设项目投资额为20075万元,项目投资额巨大,项目已开工建设,其中变电站项目站内构筑物已基本完成,变电站电力线路接入项目进度约完成6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当事人实施“未批先建”行为无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5.该案建设项目属于市重点项目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综上,对你单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听证(陈述申辩)申请书》《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为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为3。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
根据计算公式: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m:首要裁量因素个数;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C:违法行为修正系数,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企业规模、违法次数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
C=[修正因素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素个数×2)]×50%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肆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2141333.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局505室;联系电话:8877639)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本案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将被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开,你单位可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改正违法行为后申请核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