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环罚〔2024〕2号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4-07-18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宁阳剑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剑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D0FYU650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华源居小区1幢2单元301室   

2024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名下1辆车牌号为鲁JB302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ZGJLGU48JX003313),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在尾气后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杆,将温度传感器垫高约3cm,使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导致尿素溶液无法正常喷射,降低尾气处理效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泰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明内容:你单位名下1辆车牌号为鲁JB302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在尾气后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杆,将温度传感器垫高约3cm,使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导致尿素溶液无法正常喷射,降低尾气处理效果。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赵剑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赵剑涛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2024年6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为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局505室;联系电话:8877639)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本案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将被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开,你单位可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改正违法行为后申请核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