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05H/2025-00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2024〕4号

日期: 2024-11-29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 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21MA3F33C15E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蟠龙山大道北首东侧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泰安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II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公司固化成型、纤维形成和包装生产线正在生产,未落实对应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证明你单位应落实的减排措施。

2.山东海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4万吨建筑节能外墙保温岩棉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别、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特殊时段减排要求。

3.泰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证明你公司固化成型、纤维形成、包装生产线未按要求停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对应减排措施。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杜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和法定代表人杜飞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2024年11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为未完全落实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5375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泰安市生态环境局505室;联系电话:8877639)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本案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将被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开,你单位可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改正违法行为后申请核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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