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编号 | 泰环改字〔2023〕0206号 |
当事人 | 泰安华丰顶峰热电有限公司 | ||
违法事实及 整改要求 | 2023年2月1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泰安华丰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帮扶,发现该公司部分生产原料煤矸石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煤)灰及炉(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于配套建设的煤棚等场所设施,实际贮存于该公司厂区东北侧灰渣场,该灰渣场未采取密闭措施,只建设有部分围挡,地面有积尘。其中两处煤矸石存放点未采取覆盖措施露天贮存,经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约335平方米。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 ||
承办科室 意见 | 建议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签名: 年 月 日 | ||
执法支队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泰环改字〔2023〕0206号
泰安华丰顶峰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91370900743392826B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华丰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加群
2023年2月1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监督帮扶,发现你公司部分生产原料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于配套建设的煤棚等贮存场所设施,实际贮存于该公司厂区东北侧灰渣场。该灰渣场未采取密闭措施,只建设有部分围挡,地面有积尘;其中两处煤矸石存放点未采取覆盖措施露天贮存,经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约33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1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验笔录,2月3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2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在送达此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联系人:刘德超、施伟杰 电话:0538-8877650
地 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
邮政编码:271000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