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山东青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21MA3TLM8Y2E
地 址: 宁阳县宁阳经济开发区凤仙山大道以西华普锅炉以东
法定代表人: 高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6日,泰安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行动,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就你单位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6日,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建设有2个沥青罐。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建设年产1000万m2弹性体改性沥青卷材生产项目,2020年11月11日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要求“沥青加热、搅拌、浸油工序和沥青罐产生的沥青烟气经‘喷淋塔(水汽分离器)+电捕焦油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复合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2021年10月7日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查阅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表,均认定记载了沥青罐产生的沥青烟气落实了环评要求。经查,2个沥青罐验收时并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沥青烟气通过罐顶呼吸口直接无组织排放,并未落实环评要求。验收报告中关于处理沥青罐产生的沥青烟气的资料明显不实,你单位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泰安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月26日、6月29日、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复印件,山东青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m2弹性体改性沥青卷材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2.证据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高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高庆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2023年9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9月4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认为沥青罐内废气主要通过物料管道,进入搅拌罐后再接入环保设施进行处理,并提供同行照片为证;2.沥青罐平时不加热,只是生产时短时间加热;3.呼吸口是安全装置;4.自身无主观故意,只是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身边同行都是如此,公司规模不大,投资建厂正赶在疫情期间,自验收后生产时间仅为一个月左右,沥青罐附近树木枝繁叶茂(附照片),对环境的危害极其轻微。目前,生产经营困难,请求给予首次不罚改过的机会。
经组织听证,认为山东青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对环评报告理解存在偏差,在没有将沥青罐烟气接入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考虑到企业属于首次违法、经营困难、建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其违法事实、环境危害、主观过错、整改态度等因素,提出轻罚免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企业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企业整改完成报告、2023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同行业图片、山东青平锅炉房值班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9条,对你单位应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因你公司本次系初次违法;2座沥青罐产生的沥青烟气一是来自于沥青储罐长期不使用罐内沥青会冷却凝固,生产时沥青加热融化产生的少量沥青烟气,二是沥青罐内进料时产生少量烟气,企业自2021年12月份投产以来间断生产,2022年全年生产仅为一个月左右,不生产时,沥青储存罐中产生的挥发成分很少,对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企业在接到整改要求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抄送: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