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2〕2号

日期: 2022-02-23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村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869611035L          

地      址:        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孙村          

法定代表人:                王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华源矿矿井水处理厂水污染防治设施停用,矿井水通过污水处理站中间水池后经过管道直接排放至柴汶河,污染外环境。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影像及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2022年1月12日,我局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2年1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华源矿井水治理陈述报告》,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华源矿井水属历史遗留问题,抽排矿井水是为了华源相邻孙村、汶河等矿井安全,不是故意、恶意排污,且华源矿已关闭多年,污染源不是你单位造成的。2.针对违法行为立行立改,已停止华源矿井水处理厂矿井水的直排,完成下水道封堵,在排放口安装了视频监控;向市政府、环保局汇报,请求市政府协调清源水务尽快按照合同约定,提高华源水进水处理量;制定采取封堵隔离、借助城南污水处理厂提升矿井水处理保障能力、继续组织开展溯源工作等长远根治措施,恳请我局免于处罚。经复核,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对你单位陈述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第8条,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元整(¥ 820000.00)。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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