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能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LNG气化装置成套设备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产,该企业未建设任何污染治理设施。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延期缴纳,市局考虑到公司具体情况同意延期。但延长期限过后,该公司拒不履行承诺的缴款义务,市局催缴无效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罚款已执行到位。
案件启示
“先审批再建设”、“先验收再投产”是企业环保工作必须遵守的要求,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强制力,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每天加处3%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