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接省环保督察热线转办信访件,2021年2月24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一处精煤生产项目,主体生产工程与废水压滤沉淀设备于2019年3月份竣工建成后投产,截至检查时未取得环保审批与验收手续。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2021年3月1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针对该公司精煤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26109元。针对该公司精煤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550000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双罚制”要求,同时对该公司总经理处罚款115625元。
案件启示:肥城某公司精煤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典型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省环保督察热线转办信访件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思路清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进行调查取证,且执法程序规范。通过调取历年卫星影像图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用事实说话,使企业负责人再无争辩。在立案之后,对企业违法行为调查全面,且积极跟进案件进程,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处罚执行过程中做到应罚尽罚,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双罚制度执行到位。对全市企业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在全社会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