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不少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提高警示作用,现整理第三批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案例。
某煤气化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4月8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督察发现,某公司将企业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运维交给第三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运维公司通过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方式,掩盖该公司偷排和严重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烟道烟温是判断旁路烟气是否偷排的重要指标,但运维公司人员在日常运维中一直上报烟温监测设备存在故障,认为数据失真,而对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长期低于10毫克/立方米的异常情况熟视无睹,装聋作哑。经现场人工监测,烟气实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3毫克/立方米和86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8倍,与此同时在线监测数据却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0.50毫克/立方米和4.05毫克/立方米,数据严重失真,存在造假行为。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
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米某、胡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起,当地生态环境局发现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控室内多次出现人为拨转摄像头异常行为,随后自动监控系统的氨氮、总氮数值从超标很快恢复至正常。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采取更换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水样或破坏设备的方式实施干扰行为,使自动监控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长期达标,而该公司实际外排废水相关污染物浓度经监测远超允许排放标准浓度限值。经进一步调查问询,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委托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管理,该科技公司派驻某公司人员为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达标,实施了以上干扰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万元。鉴于该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环境科技公司派驻某公司负责污水站管理的米某、负责污水站改造工作的胡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当地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当地人民法院于8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米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14日,某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当地生态环境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自动监测设备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插入试剂瓶内抽取固定水样,致使自动监测设备未采集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实际监测并上传到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是试剂瓶中固定水样的污染物浓度数据。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行政拘留5日。
某新型建筑材料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某新型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3月6日调试湿电除尘设备时,调试人员采用84消毒液浸泡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中的空气滤芯,并将浸泡后的滤芯重新安装于设备中,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对外排废气的污染物浓度监测。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当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0万元。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