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按规定定期监测,罚款11.75万元

日期: 2021-07-23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监测项目中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监测项和厂界噪声监测项2021年第一季度未按照环保验收的监测频率进行监测。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罚款11.75万元。

案件启示:一、在本案中,该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在之前,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对该公司监测计划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本案中提到的2021年第一季度未按照环保验收的监测频率进行监测的项目在该公司竣工验收中也再次提到,这启示现场执法人员在进行企业现场检查时,不仅要查看现场,还要对档案资料进行细致深入检查,不漏过任何蛛丝马迹,有的问题可能会在现场询问企业过程中出现企业前后回答不一致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要更加深入挖掘其中的细节。二、在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过渡期间,有的企业环保管理还有待完善,如何做好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尤其值得企业环保人员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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