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不少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提高警示作用,现整理第一批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案例。
某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底开始,某印染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后迅速恢复且数据波动较大的现象。通过在线视频分析,发现该企业污水排放口废水交替出现浓黄色和透明的情况。4月9日,监测平台巡检中再次出现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站二沉池溢流沟盖有一蓬布,蓬布下一根自来水管将自来水注入二沉池溢流沟内,与二沉池出水混合后一起排入排放池。经采样检测,二沉池出水口水样中COD超标1.42倍,而经稀释后排入排放池的水样中COD符合排放标准。经查,该印染企业污水处理站外包给某环保科技公司运营,由于该企业污水站二沉池污泥较多,导致外排池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该环保科技公司在未向印染企业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在二沉池出水溢流沟处设置自来水管对废水进行稀释,以达到在线监测数据达标的目的。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某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以来,某新材料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执法人员随即会同第三方技术单位调阅视频监控,发现非运维人员疑似擅自进入该公司设备房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操作。通过前期排摸,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3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因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提示超标,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汪某在明知不能擅自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操作的情况下,伙同其他两名员工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多次擅自进入设备房内,用自来水清洗自动监测设施中的采样设备,清洗后未对采样设备复位将自来水排空,也未启动重新采集污水样,清洗水直接被作为仪器分析水样出具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7日,某橡胶公司违规将自动监测设备停炉判定条件烟气氧含量下限值调整为15%(相关标准和设备程序要求该值为19%)。环境监测站对锅炉水膜除尘池循环液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2.77,循环液不符合有关技术指标,达不到脱硫效果。环境监测站对锅炉烟气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燃煤锅炉废气出口的二氧化硫瞬时最大浓度为850mg/m3,平均浓度为801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限值1.12倍和1倍。7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经过人为设置,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低于1mg/m3,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不符。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200万元。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当地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