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05H/2021-000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年度计划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今日实施

日期: 2021-03-04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企业、公民的共同责任。几年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我市顺利完成了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为确保全市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提醒排污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将一如既往为各排污单位提供竭诚服务,各县(市、区)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均设立服务热线,全力支持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相关事宜。



泰安各县(市、区)排污许可证

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核发部门

联系方式

泰山分局

6269769

岱岳分局

8567037

新泰分局

7252011

肥城分局

3362823

宁阳分局

5611713

东平分局

2092159

高新区分局

8939799

景区分局

536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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