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强化环评要素保障,持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23〕23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紧紧围绕“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动态调整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确定生态环境优先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的指导作用,服务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等科学决策,引导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与协调性分析。充分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关于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优化细化规划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
三、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四)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按照省厅部署,筛选规划环评制度落实到位、基础设施完善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园区,制定工作方案,争取列入省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试点园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列入豁免管理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试点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五)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各建设单位可共同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一个批复意见。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运行,承担各自项目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等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试点,将减污降碳协同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的试点工作;配合省厅开展在煤炭开采、垃圾填埋和污水处理等行业项目环评中开展甲烷管控研究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探索开展新污染物评价方法试点,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
(七)强化制度衔接联动。学习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试点先进经验,探索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材料整合、“ 一证式” 监管机制等工作,积极推进“两证审批合一”。探索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衔接联动,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四、严守环境准入底线
(八)严格“两高一低”项目管理。持续加强“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污染物和碳排放替代要求,新改扩建项目须认真分析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等符合性;将“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上收至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切实守好第一道关口,做好项目核查,严防盲目上马。
(九)加强化工项目环评管理。认真执行《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化工项目入园管理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应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项目重点监控点)内布局,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十)强化生态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对生态敏感项目,要优先避让环境敏感区,重点关注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和对策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生物多样性监测工作,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稳定性的影响。鼓励探索研究生物多样性评价方法和保护措施,不断强化保护成效。强化“公园”类项目管理。防止违规“圈水圈地”,重点关注用水用地的环境合理性,保障流域生态需水。
五、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十一)充分用好总量“指标池”。严格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深入挖潜扩容,积极谋划减排项目,持续开展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拓宽环境要素来源,盘活污染物指标。实施污染物削减量预支政策,从拟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指标。继续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的减排削减量统筹,纳入可替代总量“指标池”,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在确认充分挖掘减排潜力后,仍存在污染物指标缺口的,积极对接省厅统筹调配,或通过污染物总量“指标池”进行统筹,辖区应至少先满足1倍量相关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
(十二)继续做好环评服务。将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纳入环评服务管理台账,优化市县联动机制,落实“一对一”联络员制度,主动服务,加强帮扶,即来即办,提速提质。畅通咨询服务渠道,“线上咨询”与“线下服务”相结合,及时解疑答惑,强化政策宣讲,帮扶企业及时准确把握环评要求。规范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削减证明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速环评审批,公示期满当日通过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企业。运用好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强化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审批和监提质增效。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权限,将乡镇级园区(含集聚区)规划环评审查下放至各分局。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各分局要承接好下放审批权限,保障项目规范落地。
(十三)持续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加大环评、排污许可、“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持续开展环评单位现场检查、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始终保持环评监管的高压态势。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