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泰环责改字〔2023〕0522号
泰安东银鸿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NGRUN3M
地址:东平县银山镇玄桥村大堤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茂红
2023年5月17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2年6月19日取得《泰安东银鸿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蒸压气混凝土砌块砖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以下简称《验收意见》),《验收意见》载明:“二、工程变动情况:本项目工程验收期间,运行工况满足设计产能的78%,具备验收条件。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报告基本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及《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要求,不存在重大变更。”“五、验收结论: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的环保设施,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
经核实,你公司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该公司废液压油收集后置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确保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若在该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你公司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局审批备案”。你公司《验收意见》第3页载明:“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收集后于厂区内的危废暂存间暂存,之后用于生产作为脱模剂使用。”
你公司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属于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但《验收意见》仍给出“不存在重大变更”结论并同意通过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泰安东银鸿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蒸压气混凝土砌块砖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泰安东银鸿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蒸压气混凝土砌块砖生产项目》审批意见(东环报告表【2019】13)复印件、《泰安东银鸿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蒸压气混凝土砌块砖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茂红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黄广春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论错误,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前改正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相关整改情况于2023年6月21日前书面报我局。我局将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决定执行。
联系人: 唐亮、苏兴华、王伟 电话:8877651
地 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
邮政编码:271000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