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环罚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3-05-19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3〕2号

当事人名称:                新泰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820944819248             

地      址: 新泰市青龙路西首(新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                  刘红彬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2月28日至3月1日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28日至3月1日,我局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小协镇污水处理厂一期排口出水进行24小时取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你公司小协镇污水处理厂一期排口出水中总氮浓度为19.4mg/L、总磷浓度为2.25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执行浓度限值(总氮执行浓度限值为15mg/L,总磷执行浓度限值为0.5mg/L)0.29倍、3.5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影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DH220454027022802)等。证明对象:你公司小协镇污水处理厂一期排口出水中总氮浓度为19.4mg/L、总磷浓度为2.25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执行浓度限值(总氮执行浓度限值为15mg/L,总磷执行浓度限值为0.5mg/L)0.29倍、3.5倍。

2.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法定代表人刘红彬及受委托人陈艾龙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2023年4月27日,我局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四)水污染防治类第5条,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为4;水日排放量不足5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属于污水处理厂废水,裁量等级为3;超标因子共计2个,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为I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不予考虑,复查时已停产;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以上,裁量等级为2。

根据计算公式: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m:首要裁量因素个数;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C:违法行为修正系数,包括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企业规模、违法次数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

C=[修正因素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素个数×2)]×50%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78125.00)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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