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05H/2021-000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1]5号

日期: 2021-02-07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1]5号

当事人名称:      泰安市周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MA3C81J35M       

地      址:       泰安市高新区房村镇周全村   

法定代表人:             王洪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1月8日,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经监测,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223 mg/m3,超过《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一般控制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 的限值,超标1.23倍。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企业积极进行整改;检测报告数据超标是因电机故障所致,企业无超标排污之故意;企业对所处罚问题虚心接受,请我局免于处罚;企业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向书》。经复核,认为你单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陈述和申辩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向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条,对你单位应处罚款人民币415000元。同时,你单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以及《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伍佰元整(¥ 207500.00)。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

抄送: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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