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005H/2021-000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1]1号

日期: 2021-02-07 来源: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1]1号

当事人名称:      泰安市蓝星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7317206935       

地      址: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青龙山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娄建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涂装车间底漆房、面漆房未作业,废弃底漆房内有喷枪、油漆、固化剂等涂装工具及原辅料,工人进行了喷漆作业,房内存放有刚喷完漆的产品正在晾干作业,该废弃底漆房未安装使用任何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油漆味严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条、《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22500.00)。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

抄送: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岱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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