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科室:办公室
办理事项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服务措施 |
公务接待 | 承办单位提请→办公室初审→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办公室安排→承办单位 办理→发生费用报办公室。 | 随时办理 | 接到提请后,立即按程序办理,领导不在家时,电话请示,同意后,恰当做好安排。 |
对外出具证明 | 申请出具证明的单位提出相关证件→局办公室填表登记→各科室支队联审提出意见→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审核→局长签署审定意见→办公室根据局长批示出具相关证明。 | 随时办理 | 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后,指定专人负责,立即填表登记由各科室及有关领导联审签署意见,不在家的科室及领导电话征求意见,回局后补签意见,符合条件随时办结。 |
承办科室:污控科
办理事项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服务措施 |
排污许可证办理 | 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转交给市环保局污近科--对排污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污染源调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去向、总量、总量削减量等情况进行核定,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经领导审定后将决定意见通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人员-----环保窗口审批行为人加盖服务窗口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交市环保局存档----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后,由市环保局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决定。属集中办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热情服务,优质高效。 |
煤炭经营资格环境保护审查 | 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转交给市环保局污控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人员----承办科室将审查合格的材料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环保窗口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将有关材料交申请单位。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交市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 | 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将申请材料转交给市环保局污控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现场核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人员----承办科室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省环保局。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 | |
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
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人员将申报材料转交给市环保局污控科---对申请进口危险废物利用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核查),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利用单位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在每批进口废物到货5日内将进口废物种类和数量向市环保局登记、有无转卖或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等行为),对审查合格的出具预审意见,对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人员----承办科室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及预审意见一并上报省环保局。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意见。 |
承办科室:监督管理科
办理事项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服务措施 |
市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 市局总量办出具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监督管理科对建设项目提出拟办意见→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监督管理科将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监督管理科对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报审批材料→窗口受理→起草批复意见→领导签批→环保窗口发放批文。(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 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报告表之日起7日内、自收到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 | 热情服务,优质高效。 |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提报验收材料(包括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验收检测报告(表))→ 窗口受理→将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转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监督管理科进行现场勘察→组织验收→起草验收意见→领导签批→窗口发放批文。 | 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 | 热情服务,优质高效。 |
承办科室:科监科
办理事项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服务措施 |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上报材料初审。 | 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初审。 | 随到随审 | 将省局文件和申领程序及时发放给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并务必讲明各项要求。 |
承办科室:环境监察支队
办 理 事 项 | 办 理 程 序 | 办理时限 | 服务措施 |
污染防治设施闲置与拆除审批 | 申请单位将污染防治设施因出现故障需要暂时闲置或要拆除的申请,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转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审理提出意见,经领导审定由环保服务窗口向申请单位书面答复。 | 15日内 | 热情服务,按时办结,解释收费标准、工作程序,所需材料;同时签订廉政协议,执行执法反馈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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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
| 建设单位持夜间连续施工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转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现场勘验—审理提出许可意见,经领导审定后由环保服务窗口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答复。 | 3日内 |
承办科室:监测站
办理事项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服务措施 |
验收监测 | 信息综合科承接项目→现场勘察方案编写→签订合同→下达任务→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上报→报告编写→报告审核→回收执法反馈表→报告发放。 | 方案编写7日内,报告发放在现场监测后20日内。 | 解释收费标准、工作程序,所需材料;同时签订廉政协议,执行执法反馈表制度;报告编写责任到人,限时办结。 |
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影响评价科承接项目→签订合同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报告编写→内部审核→报告发放→报告评审→报告修改完善。 | 环评报告表在合同签订10日内,报告书60日内。 | 解释收费标准、工作程序,所需材料;报告编写责任到人,限时办结。 |
受理客户的投诉 | 信息综合科受理投诉→投诉的调查→投诉处理→投诉答复→资料归档。 | 一般10个工作日,加急的三个工作日。 | 填写《投诉登记表》,组织复测等 |